千千飞信息网信息审核规范
山东千千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信息审核规范
第一章 总述
第一条 为营造开放、可信、安全的分类信息平台,保障用户合法权益,维护和谐网络商业环境,平台信息质量标准委员会制订本总则。
第二条 本总则旨在提高平台信息质量,打击违法虚假信息,保护用户根本利益,优化服务体验。适用于所有使用平台产品或服务(统称“服务”)的用户,用户一律平等适用。
第三条 用户使用平台服务的全部行为(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发布、线下交易、服务提供等)需符合中国法律法规、国际条约及用户与平台间协议相关规定,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。平台将根据用户行为作为判定信息质量的基本标准。
第四条 平台信息质量评判标准为:合法性、真实性、有效性、及时性、完整性、穷极相关性。
第五条 平台有权拒绝与涉嫌不诚信经营的商户合作。
第六条 本总则所述违规行为按相应处罚方式处理。平台默认实行“无罪推定”原则,但对高危类别及行为实行“有罪推定”原则。
第七条 不同产品类别施行不同质量标准细则(下称“细则”),细则为本总则组成部分;若细则与总则冲突,以细则特别约定为准;细则未约定事项按总则执行。
第八条 平台信息质量标准委员会有权依据法律法规更新修订本总则及细则,修订内容将在网站公示。争议发生时以最新版总则为准。
第九条 本总则为《平台使用协议》《推广用户服务协议》的有效组成部分,未尽事宜按协议相关约定处理。
第二章 定义
第十条 平台:指本网站的所有者及其关联服务提供方。
第十一条 用户:包含注册用户和非注册用户。注册用户指完成全部注册程序后使用服务的用户;非注册用户指未注册直接登录或通过其他渠道使用服务的用户。
第十二条 付费用户:指向平台支付网络推广服务费用的用户。
第十三条 评价:指交易完成后双方对交易所作的评述,评价记录为用户交易状况的重要标记,需保证公正、客观、真实。
第十四条 投诉方: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自然人、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平台用户发起的投诉主体。
第十五条 被投诉方:指投诉方所投诉的平台用户。
第十六条 反通知:被投诉方接到平台整改通知后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。
第三章 违规行为
第十七条 发布以下非法信息,将删除违规内容、关闭账号或终止合作且不返还剩余费用:
(一)违反国家对应法律
(二)散布谣言、破坏社会秩序的信息
(三)宣扬违规信息的
(四)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信息
第十八条 发布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信息,按细则给予处罚。
第十九条 发布虚假信息(商品/服务与描述不符或发布无关信息),按细则处罚。
第二十条 发布无意义信息(对浏览者无价值、表述模糊或违背常识的信息),按细则处罚。
第二十一条 其他侵犯用户权益的行为(如强迫交易、恶意竞争、拒不履约等),按细则处罚。
第二十二条 因账号被盗导致的违规行为,若用户无法证明被盗或拒不配合调查,参照违规行为处罚。
第二十三条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、国际条约或平台协议的行为。
第四章 处罚方式
第二十四条 内容处理:对用户发布的推广物料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:
(一)降权:减少违规内容展示效果;
(二)返回修改:屏蔽信息直至修改通过审核;
(三)内容删除:永久删除违规内容。
第二十五条 账号限权: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:
(一)禁止推广展示;
(二)禁止信息发布;
(三)关闭账号;
(四)扣除保证金或服务费用以赔付损失;
(五)终止合作。
第五章 处罚的具体运用
第二十六条 处理时综合考虑信息内容与用户行为:
(一)减轻处罚:主动赔偿并减轻负面影响;
(二)从轻处罚:因不知情或诚信用户偶犯轻度过失;
(三)从重处罚:严重违法违规或造成实际损失;
(四)加重处罚:多次违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。
第六章 处罚的申诉
第二十七条 被投诉方须在整改通知期限内提交证明材料,逾期或材料不充分者,平台有权直接处理;提交虚假材料者加重处罚且禁止再次申诉。
第二十八条 具体产品类别的违规处理及申诉流程按细则执行。
第二十九条 账号关闭后15天内可申诉;15天至3个月内申诉需说明逾期原因;超过3个月不予受理。